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举证有些什么要求?
2014-03-17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复印件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当事人应当在庭审调查活动结束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否出庭,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延期举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或者无须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