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2017-06-05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服务对象

单位:□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失业人员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受理单位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条件

1.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关系转迁;

2.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申报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书。

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

4.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5.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手续。

备注: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日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16-2371131(市级)

监督投诉电话

0816-226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