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5-11-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通知如下:各类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费率由0.6%调整为0.5%;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费率不变。

新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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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

附件: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原文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