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稳运行
2015-07-09

——褚福灵



    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养老金水平占工资水平的比例,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我国2009年到2014年的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66%上下波动,总体运行平稳。

    该报告计算的替代率,是以缴费工资为基础的,符合养老金替代率的本来含义。该报告中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以“全国某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全国同一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该数据反映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水平的对比,计算方法具有合理性。在一些文献中,往往以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由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仅仅是规模以上企业等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能反映全国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工资水平。尽管这种算法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难以反映出养老金替代率的投入产出关系。因此,该报告用缴费工资计算养老金替代率具有合理性。

    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有多种口径,该报告的养老金替代率为全国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由于计算的对象范围不同,养老金替代率有不同的算法。从劳动者个人角度看,劳动者个人养老金替代率是劳动者的养老金水平占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的比率。从统筹地区来看,地区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地区平均职工养老金水平占地区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比率。从全国来看,全国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全国平均职工养老金水平占全国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比率。由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工资水平不同,缴费年限不同,退休年龄不同等,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养老金替代率与全国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之间会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符合改革初期的目标设计,高于国际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对于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缴费35年者,退休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设计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左右。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提出,缴费满30年的普通成年男劳动力退休时的养老金应当不低于40%;1967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老年、残疾、遗属保障待遇公约128号》将该替代率提高到45%。该报告发布的2008年-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66%,达到了改革预期的设计目标,高于国际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的标准。(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